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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失效

发布于 1958-04-0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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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 58 号
1958 年 4 月 7 日
(已失效)

安徽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普刑上字第 70 号、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法研字第 8 号函悉。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