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3 年 7 月 27 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6 月 19 日〔63〕刑字第 163 号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请示已收阅。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研究认为,管制的刑期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至于罪犯马永康被判处管制后,由公安机关送往酒泉夹边沟劳教农场劳动的一段时间,仍属执行管制的刑期,同样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