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2018 年 2 月 2 日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 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 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 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 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1 日, 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 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不管涉及谁, 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 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 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 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 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 追缴、没收赃款赃物, 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 经查证属实的, 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全国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 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 坚决依法从严惩治, 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 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 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 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 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 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坚实基础, 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 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 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举报信箱: 北京市邮政 19001 号信箱; 举报电话:010-1238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