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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坏分子是否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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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7-12-26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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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坏分子是否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坏分子是否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 23499 号
1957 年 12 月 26 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院办字第 0179 号报告收悉。剥夺政治权利应看犯罪性质和情节轻重而定。作为专政对象的坏分子犯罪,情节轻微,处刑较轻的,可以不剥夺政治权利。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坏分子犯罪是否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报告
〔57〕院办字第 0179 号
最高人民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1957 年 8 月 29 日院行字第 47 号报告请示对坏分子犯罪是否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经我院研究:认为坏分子是专政的对象,他们如果犯了罪,一般应剥夺其政治权利,但对某些犯罪情节较轻微的坏分子,是否也剥夺政治权利,请予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