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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失效

发布于 1997-09-2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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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法发〔1997〕23 号
1997 年 9 月 22 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 19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审理此前发生的适用类推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再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我院报送类推案件。
  二、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已经报送但在 10 月 1 日前尚未核准的类推案件,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一律不得定罪判刑;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适用修订后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19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