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94 次会议通过,自 2000 年 1 月 25 日起施行) 法释〔2000〕2 号 2002 年 1 月 3 日 (已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 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