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2〕21 号 2002 年 2 月 1 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1〕1317 号《关于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认定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而贩卖,或者明知他人实施金融诈骗行为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 注:该复函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意见》不完全一致,实务刑法评注倾向于本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