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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失效

发布于 1989-01-24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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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 年 1 月 24 日
(已失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 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