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 年 1 月 24 日 (已失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 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