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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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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8-03-04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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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8 年 3 月 4 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57 年 12 月 6 日(57)接字第 1736 号函悉。所提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请你院答复。
  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不是不可以结婚的。至于王振廷结婚的具体问题,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