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1〕99 号 2001 年 11 月 30 日 (已失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288 号《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