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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事隔一段时间后被抓获,对前罪的余刑,应当如何计算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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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3-01-28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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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事隔一段时间后被抓获,对前罪的余刑,应当如何计算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事隔一段时间后被抓获,对前罪的余刑,应当如何计算的请示的答复
1993 年 1 月 28 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2〕244 号《关于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事隔一段时间后被抓获,对前罪的余刑,应当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按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前罪余刑的计算应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