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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和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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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62-12-20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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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和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和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复函
1962 年 12 月 20 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青法办字第 1088 号给湟中县人民法院的函和〔62〕青法办字第 105 号给海北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我们阅后有以下两点意见,请你们研究。一、人民法院判处劳役,应该只限于对法律、法令有规定的罪行适用,对其他犯罪行为不宜适用。二、人民法院不应当把“不批准逮捕”的,或“不需要逮捕的”轻微犯罪判处徒刑,更不宜采用“徒刑监外执行”、“拘役监外执行”和“劳役监外执行”等办法。
  以上意见,如你们同意,请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