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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失效

发布于 1962-07-16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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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法研字第 34 号
1962 年 7 月 16 日
(已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6 月 1 日〔62〕刑文字第 22 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