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 14 号 1961 年 6 月 21 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61 年 5 月 9 日来函已收到。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我们认为,“教育释放”今后仍不应作为一种刑事处分适用。如果被告人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确实没有犯罪行为,无论他有无缺点、过失,都应当实事求是地判决无罪,不能用“教育释放”的办法,更不能做出“教育释放”的判决。如果犯罪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予以训诫,以警惕他自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