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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未满14周岁的人结婚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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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7-08-23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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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未满 14 周岁的人结婚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未满 14 周岁的人结婚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函
法研字第 17936 号
1957 年 8 月 23 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你省定西县人民法院本年 7 月 10 日法行字第 38 号请示一件转你院研究处理。来文所举出的该县现尚存在的早婚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主要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及有步骤地贯彻婚姻法的问题,可由你院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来文提出对于同未满 14 周岁幼女结婚的人拟按奸淫幼女犯罪论处是错误的,希严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