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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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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63-11-2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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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
1963 年 11 月 22 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1 月 9 日〔63〕法研字第 55 号函已收阅。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前的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缓刑日期的问题,我院 1956 年 9 月 26 日法研字第 9664 号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问题的批复曾经作过解答,即:“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这个批复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你院仍按此批复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