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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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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8-08-3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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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1998 年 7 月 2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05 次会议通过,自 1998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
法释〔1998〕22 号
1998 年 8 月 31 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8〕131 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进行抗诉能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