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问题的批复 1957 年 3 月 16 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 2 月 28 日法办字第 99 号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的请示已收悉。你院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判处“劳动教养”,应依法判处管制。我们同意这个意见。至于判处管制的最高期限,在国家尚未另有规定以前,应仍按“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第 6 条“管制期限定为三年以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