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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问题的复函(节录)

失效

发布于 1957-06-2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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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问题的复函(节录)
法研字第 12573 号
1957 年 6 月 22 日
(已失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厅今年四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指示”收悉。指示内称:“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我们意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的证言时需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
  以上意见供作研究参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