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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人民内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量刑最高年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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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3-05-2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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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人民内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量刑最高年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人民内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量刑最高年限问题的批复
1953 年 5 月 21 日

广东省人民法院:
  53 年法刑字第 216 号报告收悉,关于人民内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年限问题,前经我院请示中央,兹接到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第 512 号函解答“在中央未作统一的规定以前,一般的可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增至二十年。”特转复,并希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