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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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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0-07-20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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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2000 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21 次会议通过,自 2000 年 7 月 27 日起施行)
法释〔2000〕22 号
2000 年 7 月 20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 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