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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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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3-02-24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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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3〕16 号
2003 年 2 月 24 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2〕1176 号《关于征求对“贷款优惠息”性质认定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中国农业银行发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利息补贴,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特定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