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有效

发布于 2000-07-10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 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21 次会议通过,自 2000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法释〔2000)17 号
2000 年 7 月 10 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9〕183 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确有错误,检 察机关抗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