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有效

发布于 2000-12-13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0 年 12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50 次会议通过,自 2000 年 12 月 19 日起施行)
法释〔2000〕46 号
2000 年 12 月 13 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内法民再字第 29 号《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抗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