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驳回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出的抗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驳回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出的抗诉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1〕36 号 2001 年 4 月 20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黑监经再字第 236 号《关于下级人民法院能否对上级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起的抗诉判决驳回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依法再审后,认为应当维持原判的,可以在判决、裁定中说明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裁定作出后,再审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