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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失效

发布于 1986-10-2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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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 年 10 月 21 日
(已失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6)30 号请示收阅。关于处理强奸、奸污女知青的申诉案件,应该按照我院法(办)发(1986)21 号文件的精神办理。具体案件的处理,可以掌握如下界限:
  一、对于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女知青的;利用职权或者乘人之危,引诱奸污女知青的;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引诱奸污女知青,情节恶劣的,应当维持原判,驳回申诉。对于原来以反革命罪判处的,应当改变定性。
  二、对与女知青恋爱过程中发生两性关系的;女知青自愿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