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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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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49-11-03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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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法秘字第 14 号
1949 年 11 月 3 日

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 20 日,刑事判决 10 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