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1956 年 5 月 25 日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 1956 年 3 月 10 日司办字第 10 号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我们认为,批评教育不是刑罚。至于警告是不是刑罚,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