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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人民陪审员可以不参加审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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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7-01-30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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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人民陪审员可以不参加审判的批复
法研字第 2556 号
1957 年 1 月 30 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 0169 部队军事法院:
  你院本年 1 月 15 日来函已收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我们理解,这里所说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就是可以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亦即不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至于来函所问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的问题,目前法律尚无规定,兹将本院 1956 年 9 月 20 日研字第 9407 号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抄送你们一份,供工作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