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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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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1-05-23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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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 年 5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76 次会议通过,自 2001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
法释〔2001〕16 号
2001 年 5 月 23 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 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