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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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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6-10-2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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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56 年 10 月 27 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56 年度刑上字 35 号的请示收悉。
  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给予刑事处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已满十六周岁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比较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示的具体案件,应如何处理,由你院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