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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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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3-08-30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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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2013 年 8 月 30 日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 年 8 月 30 日

附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