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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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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7-12-09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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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 23258 号
1957 年 12 月 9 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 11 月 20 日电话请示,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报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如何处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 58 次会议讨论决定: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审核后如果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可即附具审核意见报请我院核准后执行,无须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或者自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