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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失效

发布于 1964-04-0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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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 年 4 月 7 日
(已失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们 1963 年 9 月 11 日关于死缓罪犯减刑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们对 1962 年 7 月 26 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中有关死缓罪犯减刑办法提出的补充意见。今后对于死缓罪犯,缓期二年的期限已满,确有真诚悔改表现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表现一般的可减为无期徒刑;对少数表现较好的和表现特殊好的(有立功表现的),可分别减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