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 41 号 1959 年 8 月 5 日 (已失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院刑字第 507 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