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明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溯及力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明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溯及力的复函 法研〔2010〕70 号 2010 年 4 月 16 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金融〔2010〕49 号《关于明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溯及力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对 1997 年刑法施行后、《2009 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发生的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如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社会危害重大的,可以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