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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因故收监执行徒刑的其刑期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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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60-03-19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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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因故收监执行徒刑的其刑期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因故收监执行徒刑的其刑期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60 法研字第 44 号
1960 年 3 月 19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60 年 2 月 24 日〔60〕法研字第 19 号来文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需要立即收监执行,收监后的刑期如何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