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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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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1-10-1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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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函〔2001〕66 号
2001 年 10 月 17 日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 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