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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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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78-07-1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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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78〕法办研字第 14 号
1978 年 7 月 11 日
(已失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1978〕20 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收容审查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收容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