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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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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6-04-18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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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18 日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 年 4 月 18 日

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