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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征求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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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3-01-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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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征求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征求意见的复函
法研〔2013〕155 号
2013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贵室《关于通信公司员工违规开通流量包后私自销售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的征求意见函》(高检研函字〔2013〕72 号)收悉。经研究,我室认为,可以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