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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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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81-06-10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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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1〕法研字第 11 号
1981 年 6 月 10 日
(已失效,被 1994 年新的规定代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81 年 6 月 9 日电报请求收悉。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我们意见,仍可按本院 1957 年 2 月 9 日法研字第 2949 号批复办理。即:“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过轻,而确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时,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宜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
  此复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 1979 年至 1989 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
附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