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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汪××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失数额计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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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3-09-09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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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汪××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失数额计算的意见
2013 年 9 月 9 日

  贵局《关于就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征求意见的函》(公经知产〔2013〕268 号)收悉。经研究,对汪××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我庭同意贵局的意见 。

附: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就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征求意见的函

  对于侵犯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侵权人已将权利人商业秘密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在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时,可以参照商业秘密、专利民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侵犯产品整机中的一项技术信息 ,与侵犯其中若干项乃至全部技术信息,两种情形下侵权人获得的不法利益并不相同,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不尽一致。对此,应当参照专利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在产品整机中的价值或者在实现整机利润中的比例合理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