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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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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6-10-15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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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问题的批复
1956 年 10 月 15 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 8 月 21 日办研字第 105 号请示已收悉。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提审的时候,无论是第一、第二两审判决均有错误,或者仅是第二审判决有错误,同样都是审判监督程序,不发生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还是作为第二审进行审判的问题。提审后所作的判决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