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继续执行对特赦、刑满释放战犯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继续执行对特赦、刑满释放战犯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函 1972 年 12 月 6 日各省、市、自治区人保、公安部门,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做好释放战犯的管理教育工作,落实党的政策,巩固改造成果,公安部 1961 年 12 月 18 日,公一办亥 333 号电报《关于特赦释放战犯安置问题的几项通知》和 1964 年 11 月 11 日,〔64〕法办字第 126 号,〔64〕公发(审)73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加强释放战犯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两个文件,应继续贯彻执行。请根据文件精神,对已释战犯的改造情况和安置、待遇等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委,抄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