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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运动前起诉尚未终审判决的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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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2-05-19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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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运动前起诉尚未终审判决的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运动前起诉尚未终审判决的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的函
〔52〕司函第 111 号
1952 年 5 月 19 日

江西省人民法院:
  4 月 18 日(52)刑一字第 496 号报告收到,经研究后,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起诉尚未判决或经一审判决尚在上诉中者,应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
  二、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