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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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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6-11-30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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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法研字第 12318 号
1956 年 11 月 30 日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 1955 年 12 月 17 日司调字第 127 号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经与有关机关联系研究,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居民(包括归国华侨)为了探亲、访友、赶墟、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因不明法令或贪图省事而偷越国境者,原则上应从宽处理,不必处刑;对伪造证件而偷越国境者可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应得的刑事处分;对于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偷越国境者,应按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