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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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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5-07-05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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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法复〔1995〕3 号
1995 年 7 月 5 日
(已失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 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