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法复〔1995〕3 号 1995 年 7 月 5 日 (已失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 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