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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对《关于对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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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83-03-1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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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对《关于对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1983 年 3 月 17 日
(已失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刑核字第三十一号《关于对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一案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兑换券的性质,现在尚无明文规定。从实际使用情况看,兑换券是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代用券,和人民币一样在国内流通,具有国家货币的职能。经我们研究:对本案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的处理,可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定罪判刑,不必类推。

附: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外汇兑换券案的案情介绍
  被告人黄炳光,男,41 岁,原系香港商人;黄李珠,男,27 岁,无业;李永生,男,30 岁,原系香港小贩;黄穗生,男,26 岁,原系香港商人。上述四名被告人均系香港居民。被告人许仲国,男,26 岁,无业;谢伟明,男,23 岁,无业,均住广东省广州市。
  1986 年 3 月下旬,被告人黄炳光在香港与被告人黄李珠共谋将一批伪造的面值为 50 元的外汇兑换券贩运到内地,以 100 元伪造的兑换券换 36 元港币,进行倒卖,获利均分。3 月 26 日,黄李珠勾结被告人李永生、黄穗生在香港策划:由黄穗生乘去内地做药材生意之机,以 100 元伪造的兑换券换 45 元港币进行贩卖,得利三人平分;贩卖前先去广州市窥察市场行情,寻找买主;并约定第二天在广州市胜利宾馆碰头。3 月 27 日下午,黄李珠、李永生到广州胜利宾馆找先去广州的黄穗生未着。在宾馆门口黄李珠适遇被告许仲国、谢伟明等人,黄李珠即与许、谢策划,许、谢表示愿意帮助贩卖 4 万元伪造的兑换券。之后,黄李珠和黄穗生进一步策划实施贩运的方法,并决定用卡车将伪造的兑换券偷运入境。
  4 月 1 日下午,黄炳光将 18 万元伪造的兑换券交给黄李珠和李永生,并提出获利后扣除其本钱外,再对半分。4 月 2 日上午,黄李珠、李永生在事先约定的香港墩城酒楼将 18 万元伪造的兑换券交给黄穗生,由黄穗生交给关国基(另案处理),黄对关谎称:“这是黄色照相底片,打开后要曝光的”,要关设法偷运入境,并商定当晚在广州市人人餐馆交钱取货。当日下午,由关国基将 18 万元伪造的兑换券藏匿在货车驾驶室内偷运入境。
  伪造的兑换券被运入境后,黄李珠、黄穗生曾分别在广州向他人进行兜售未逞。黄李珠遂去许仲国住处找许贩卖。许又纠合谢伟明共同贩卖,并以 35 元人民币换 100 元伪造的兑换券的比值,用 1.4 万元人民币从黄李珠处购得伪造的兑换券 4 万元。嗣后,许仲国向谢伟明提出去上海贩卖。4 月 17 日,许仲国、谢伟明等人身藏 1.5 万余元伪造的兑换券潜入本市。许、谢在沪出卖 1200 元,非法所得人民币 1490 元。经群众检举揭发,4 月 22 日许、谢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 18 万元伪造的兑换券,黄李珠除将其中 4 万元卖给许仲国等人外,其余 14 万元均交由李永生于 4 月 6 日转移到广东省东莞市其父母家藏匿。4 月 12 日,黄李珠、李永生等人携带 3 万元伪造的兑换券先后前往广西桂林、浙江杭州、上海等地贩卖。
  4 月 17 日,黄穗生亦向黄李珠索取了 3 万元伪造的兑换券伺机贩卖,因案发未逞。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