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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失效

发布于 1956-06-0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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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56〕法行字第 5427 号
1956 年 6 月 7 日
(已失效)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79 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